摘 要:新《证券法》第82条第四款为《证券法》2019年修订时新设条款。。该条款在文义射程内保存复数诠释可能。。第82条第四款中董监高“拒绝包管声明”的执法效力不可一概而论,,,,,简单的诠释要领难以涵摄重大多变的详细情境,,,,,有须要引入动态诠释论的路径,,,,,差别化地诠释差别情境下董监高“拒绝包管声明”的执法效力。。首先应思量董监高对是否赞成披露的表决情形,,,,,宣布“拒绝包管声明”但投票赞成披露的董监高,,,,,不可免去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包管责任。。宣布“拒绝包管声明”的同时,,,,,陈述理由并投票阻挡披露的董监高,,,,,原则上可免去责任。。宣布“拒绝包管声明”并弃权表决的情境则较为重大,,,,,待进一步连系董监高职务、专业知识等因素,,,,,作出动态化认定。。最后,,,,,对仅具有限治理权并因合理信任直接治理职员之汇报而赞成披露的董监高,,,,,包管责任的免去不以作出“拒绝包管声明”为条件。。
要害词:证券法 包管义务 信息披露 董监高 勤勉义务
新《证券法》第 82 条第 4 款董监高“拒绝包管声明”的执法效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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